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省经贸委等十部门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供销合作社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既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商品市场体系,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推动农产品流通与国际市场接轨,进而带动农民增收;有利于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更好地发挥流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