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与有效利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企业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情况、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掠夺式开采、浪费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行为。积极推广采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鼓励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申请延续、变更、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重点对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储量保有情况、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有无超层越界采矿行为、是否依法缴纳税、费等进行审查把关,对已无矿产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破坏浪费资源或严重破坏生态地质环境,以及有超越界限开采行为且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扼制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法律法规、《规划》规定的禁采区内要禁止一切采矿活动。严格限制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关。对已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治理,促进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的改善。
六、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整顿和管理,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良好的生产秩序。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类违法问题的反弹和回潮。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大中型矿产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较乱以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较突出的矿区和煤、铁、石膏及山石资源等重点矿产,继续进行专项整治,保证对规模矿产地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开发,为建设“平安山东”作出贡献。
各级政府要结合即将进行的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