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以往拖欠的补偿费要依法予以追缴。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的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缴纳价款或价款按规定处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规范化、集约化开采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资质条件与申请项目达不到新上项目要求的,不得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化整为零和设置过多的矿业权;对《规划》确定时限内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力度,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破坏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优势矿产资源,如石膏、建筑石材、水泥灰岩、小铁矿、小煤矿等,实行适度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的政策。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提高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鼓励矿业开发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