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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把好食品“入口”关。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把好食品“入口”关。积极探索集体食堂和幼儿园“小饭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模式。建立危害食品追溯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我省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应急控制能力,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五)深入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食品市场整治,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疏通监管信息渠道。加大对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街道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在农村建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立体监管,督察奖惩”的监管责任制,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质量动态监管档案,消除监管工作盲点,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精神,积极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省食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理顺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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