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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要不断完善疫情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比例,随时把握病原微生物的变化动态及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防范、预报、预警措施,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滥报、谎报、瞒报动物疫情,严禁利用公共网络及其它各种媒体擅自发布疫情消息。
  四、强化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市场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结合春季动物防疫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严厉查处经营禁售药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重点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和违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整顿兽药及生物制品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基层防控体系建设,确保组织工作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意见》(鄂政办发〔2004〕144号)精神,尤其是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起“县为基础,强化监督,防检统一,治疗放开”的管理体制和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基层防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确保实现稳定控制动物疫情的目标。
  六、强化领导,确保部门协调配合到位。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防控和扑灭疫情。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充分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家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部门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公路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家畜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加强肉类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养殖户树立科学的防疫观,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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