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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
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2004]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鲁发[2004]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按照国务院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2004年开始,我省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归市、县(市、区),省级不作集中。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资金规模效益,从2004年起,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集中比例由20%提高到30%(青岛上缴比例仍为20%)。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要求,省级集中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耕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市、县(市)分成比例由50%降为40%(青岛仍为50%),上缴中央的30%不变。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一)土地整理和复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二)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三)基本农田建设。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持续利用,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建设等。
  (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主要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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