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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九)省在安排重点项目、产业布局、进出口贸易、企业上市等方面,坚持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对老区予以倾斜支持。
  (十)各级税务部门应落实国家支持老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点老区乡镇申办或减免税手续。
  四、加强对老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老区建设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老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老区建设工作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各方面力量把老区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制定老区建设规划。各地要把老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老区建设的奋斗目标、项目内容、工作举措、实施步骤、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特别是对每年重点扶持的302个老区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帮扶工作稳步推进。
  (二)健全老区建设管理机构。恢复各级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老区办)和扶贫办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模式。老区办主要负责制定老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老区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报委员会审批,承办老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老区所在的县市老区办要根据老区建设规划拟定项目计划,报市、州老区办核准、省老区办审批后,由县市老区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从中央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每年切块一定数量用于老区建设,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部门筹集的资金一并使用,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进行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申报立项、审批下达、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各级老区建设资金安排1.5%用于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扶持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老区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老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并根据不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积极做好对口支援老区建设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组织开展对口扶持有重点老区乡镇县市的活动;各市、州、县要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对帮扶老区贫困村、贫困户,使每一个老区贫困村都有单位对口帮扶,每一个贫困户有一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对口帮扶单位要按照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措施、定领导的要求,发挥各自优势,支持老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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