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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决定

  1、发展壮大区域特色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利用老区的红色资源和山水资源,打造支柱产业,培育骨干企业,发展旅游经济,拓宽财政和农民增收门路。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借助外力寻求更大发展。
  2、不断完善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完善水利设施配套,提高综合抗灾能力。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经济林园建设,按照科学化、规模化的要求改造现有经济林,确保人平建成1亩左右高效经济林园。为了解决老区群众行路、用电、饮水、上学、就医、通信、听广播、看电视难等困难,各部门用于老区建设的资金每年向302个重点老区贫困村倾斜。
  3、大力实施老区人口素质工程。把老区建设的着力点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发展基础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普及实用技术,培养科技带头人,为老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每年从老区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各级政策业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力争全省每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转移老区劳动力5万人以上。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企业管理人才。注重农业、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老区农民环境保护与依靠科技致富的意识。加强对老区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的保护、维修、利用,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扶持老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增加省扶持老区建设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在2800万元的基础上,从2005年至2007年,每年递增1000万元。各市、州、县要相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增加扶持老区建设资金。
  (二)扶贫贴息贷款向重点老区贫困村倾斜,省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贴息。
  (三)重点老区贫困学生九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寄宿生生活费)。
  (四)2010年以前由水利、卫生等部门负责解决60%以上的重点老区乡镇群众饮用安全卫生水问题。
  (五)抓好重点老区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快植被建设,降低森林消耗,改善生态环境。
  (六)支持重点老区开发红色人文旅游、绿色生态旅游项目,积极开发农特旅游商品,发展二、三产业,帮助老区发展旅游经济。
  (七)将革命历史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列入老区建设项目,由文物部门加以扶持。
  (八)继续执行部门筹资扶持老区的政策。按照《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直部门筹资扶持老区建设的单位、数额不变(省交通1000万元、水利350万元、教育150万元、民政150万元、卫生90万元,各部门不得低于该数额),出资额按照部门预算及省直项目支出管理办法的要求,渠道不变,捆绑使用,财政监督,由老区办提出项目方案,商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用于重点老区建设。要继续发挥老促会、扶贫基金会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捐助,拓宽老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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