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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5号、国办发〔2004〕48号和国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成立以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司法、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省、市、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预案》,明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范围、监测的指标、防范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和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
  3.加强协作,明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责任制。如出现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系统内救助,并及时上报风险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地按规定批准风险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向其发放紧急再贷款;银监局及分支机构负责监测农村信用社风险,及时普通提出风险预警,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引导宣传舆论,维护金融秩序;司法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金融稳定,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帮助清收不良贷款。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
  1.成立“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程映宣副省长任组长,财政厅等14个有关单位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银监局,负责改革的具体工作。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的要求,成立省联社筹备组,具体负责省联社的筹建方案、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草拟、送审、报批等工作。
  3.各州(市)、县政府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抓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宣传动员制定《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方案》,明确相应的组织形式、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规范宣传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民,传达给社会各界,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措施,积极投身和参与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来。
  (三)具体实施
  1.2005年一季度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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