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做好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号)文件精神,对扩大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发〔2003〕15号规定执行。经认真测算,我省可以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政策为:
1.1994-1997年期间,我省亏损农村信用社支付的保值贴补息为1.25亿元(具体数字待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得到国家财政的拨补。
2.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三年可免缴1.2亿元;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我省每年约可少缴4000万元。
3.2002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为19.7亿元,可得9.85亿元的资金支持。根据我省实际,全部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
(二)我省各级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
1.省政府一次性补助省联社500万元开办费。
2.我省从2005年1月1日起,以2004年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基数,2005至2007年新增部分补助给农村信用社,每年可得补助600万元,用于冲销历年挂帐亏损和不良贷款。
3.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其中,省政府每年补助800万元作为风险基金,连续三年。风险基金由省联社统一存储管理,用于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风险处置。
4.对部分达不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不良贷款或提高资本充足率。
5.免收省联社、县级统一法人社、农合行的注册登记费。对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省政府权限内给予减免。
6.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将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办理,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其发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对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按期归还,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六、防范风险
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和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