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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依法履行省政府的管理职责,决定成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省联社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二是制定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等行业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负责督促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聘用、考核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稽核检查。四是改进、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其资金的清算和结算业务。五是为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提供资金融通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支持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帮助基层机构融通资金。六是代表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是履行省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省联社由州(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和农合行作为发起人,自愿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组成。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省联社建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根据我省实际,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信贷部、财务会计部、稽核保卫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内部机构,编制40人。另设科技结算中心,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电子化建设和资金清算、结算、调剂提供服务。省联社的经费来源于按规定向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收取的管理费。
  省联社成立党委,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省联社在州(市)设立办事处,属派出机构。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的审计和业务统计、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以及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目前,在怒江州和迪庆州由泸水县联社和香格里拉县联社履行办事处的职责。暂保留昆明市、曲靖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在其他12个州(市)均设立办事处,编制40人,由省联社拨付定额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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