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负责年检。
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财政票据年检时间。
第六条 年检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收费单位有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条 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年检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二)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累计超过200本以上的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州、市财政票据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票据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上一年度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四)各项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