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财政票据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当年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掘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 省级财政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检政策及省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年检。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其属地同级单位的年检或其他检查。
第五条 省级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上一年度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