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
  (四)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五)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六)个人申请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七)领导干部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按干管权限审批。
  五、政策措施
  (一)提倡和鼓励公务奥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二)对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他们完成学业。
  (三)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个人申请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保留其身份,学习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停发,职务自然免除,不计履职年限,离岗时的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调标、升档、升级)按在职人员办法处理,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四)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州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所在单位应在学费上给予→定的支持。
  (七)对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单位要加强管理。离岗之前要以协议形式对学习期限、待遇、学习结束后工作去向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单位人事部门和本人签字。对取得学历或学位后按协议回单位的,单位不得拒绝安排工作。
  (八)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将有关学籍材料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载入本人档案。
  (九)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工资待遇按选派有关要求处理。
  (十)坚决制止学历教育中的腐败行为,凡营私舞弊骗取考试成绩和文凭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结合工作实际,鼓励公务员积极接受在岗或离岗高等学历教育。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