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力争在五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县、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
三、基本形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十六条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
四、申报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