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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地要将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项目列入重点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就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年限、新征土地数(含农用地)等基本情况分项目认真编制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汇总后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对列入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的建设项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项目所需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征地、建设的审批手续从简,管理费用免收,其他有关税费按中小学教学用房政策实行减免。
  (四)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项目责任制,教育局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校长为第二责任人。
  (五)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要按照“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搞高标准建设。
  (六)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无”工程和“三边”工程。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实施廉洁工程。
  (七)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支持地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69号)执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省将在每年5月30日前先拨付50%省补资金;凡竣工的项目,省将补足余下的50%省补资金,一般在每年的10月30日结清。对2004年各地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首期补助经费将在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与各地的结算工作。
  (八)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建立项目进展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组织不定期检查。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按项目计划和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九)建立约束机制。各地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其下一年度省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有挪用项目资金或骗取省补资金的,除追缴省专项资金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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