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资助标准。自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5元。
  三、资助形式。学校向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发放营养餐券,学生凭券免费用餐。营养餐券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按收到的营养餐券总额和享受学生名单,报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就餐方式。没有就餐场所的学校提倡学生自带餐具集中在教室或寝室供餐;没有伙房的村小(或教学点)可以就近委托村民(或住校教师)烹制营养餐。学校要加强营养餐卫生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经费筹措。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营养餐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享受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爱心营养餐配给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营养餐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享受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同时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食品安全。为保证“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地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食物中毒和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置,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