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费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六、资金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按《
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4〕126号)执行。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减免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学校回收的“教育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资助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省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应根据省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教育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的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增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配供爱心营养餐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包括在农村中小学享受就学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学的上述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