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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尊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1、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设考场,影响和扰乱当地教育秩序。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可争取理解和支持,既完成学校的招生任务,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招生人数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招生计划由我委协调,相关招生学校间可组成“联合招生协作组”,加强招生学校间的分工合作、协调与交流,在招生过程中要自觉维护上海形象,正确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共同做好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工作。
  (三)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做到岗位落实,人员到位。要加大对招生报名、测试考核、择优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对招生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委将组织对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录取标准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进行抽查,确保本市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招生学校在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过程中存在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委将取消该校招收外省市学生的招生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1、随意扩大我委核定的外省市招生计划,违规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或违规招收未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考生。
  2、在兄弟省市中考前,违规组织外省市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或违规进行学校的外省市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批准未参加“当地中考”的考生,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外省市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使参加学校外省市招生面试或测试考生人数超过规定范围。
  4、在组织外省市招生选拔面试(或测试)和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收取面试(或测试)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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