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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各招生学校须制定外省市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包括:报考条件和要求、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安排和具体办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报我委备案后,在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工作网上公布和实施。
  三、加强招生宣传,加强与兄弟省市教育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对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宣传的管理。招生学校印发《外省市招生招生简章》和外省市招生宣传资料,须事先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报我委备案。
  (二)招生学校应争取各兄弟省市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依据规定要求和操作程序,做好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和招生宣传工作。
  (三)招生学校可通过与外省市兄弟学校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校际合作与交流,请兄弟学校帮助进行招生宣传,或协助做好招生推荐工作。
  (四)招生学校应加强网上招生宣传和咨询,开通网上咨询和报名系统,受理学生咨询和报名登记。通过网上交流和服务,展示上海优质教育资源、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办学优势和办学成果,让外省市学生了解上海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相关政策。
  四、收费标准和学生管理
  (一)收费标准。
  招生学校在学生入学前,按《委托培养协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委托培养费并由招生学校按本市公布的高中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应发放助学金,减免有关费用。
  学生中途辍学或退学,招生学校应按照退学的时间,向学生退还相应比例的委托培养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学生管理。
  招收的外省市学生不迁转户口,在学习、生活、学籍管理、人身保险、安全等方面享受上海普通高中在校生同样的权益。学生毕业后按上海户籍学生待遇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未录取的学生允许次年再参加上海市春季和秋季的高校招生录取,如还未录取,则回户籍所在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对外省市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指导。
  五、管理与监督
  (一)招收外省市学生工作纳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我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市中招办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学校严格按招生工作规范程序自主招生。
  招生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外省市招生方案、实施细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外省市招生的政策培训,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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