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下简称“市中招办”)将建立“全市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情况信息库”,审核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资格。
2、深化招生考试改革,严格把握录取标准。
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工作,须根据《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加大招生考试改革力度,积极探索“以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学校自主招生改革。
(1)各招生学校须依照公布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标准,以考生的中考成绩、考生初中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和相关证明资料(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组织综合能力测试或面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考生须凭招生学校发放的面试(或测试)通知方可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总人数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3倍。考生参加面试(或测试)时,须随带中考成绩单原件、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招生学校审核验证。
各招生学校在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前,须将参加面试(或测试)考生名单和考生基本信息报市中招办审核备案。
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向未能提供“当地中考”成绩单,或中考成绩未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发放面试(或测试)通知,不得让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测试)。
(2)各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划安排在7月初和7月下旬,具体日期由市中招办另行公布)。
本市各招生学校均不得在兄弟省市中考前,组织考生来沪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3)本市各招生学校在考生当地组织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须报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4)招生学校组织的外省市招生综合能力面试(或测试),均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3、规范申报审批程序,保证生源质量。
招生学校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新生名册和有关统计资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于当年7月底报市中招办审核,经我委审定批准后,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学校方可正式录取(在正式录取前,考生须向学校提供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前,招生学校应与学生及其家长(或其监护人)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招生学校的外省市新生录取名单列入当年高中阶段招生的统计名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