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高中招收外省市
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2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
(一)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试点学校不再扩大。请各区县对本地区目前已试招外省市学生的本市寄宿制高中的招生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及复核结果报我委核定。
(二)2005年本市寄宿制高中试招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规模总量严格控制在3000人以内。招生计划由我委统一审核编制。各寄宿制高中须按照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本市各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住宿学生招生人数的50%。
二、报考条件和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考条件
1、报考本市寄宿制高中的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须在当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入学统一考试(简称“当地中考”)。
在沪借读初中的外省市户籍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中考”。
2、本市寄宿制高中招收外省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报考条件是:考生的“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招生报名和审核录取程序。
1、严格审核考生报考条件,控制学校的报考规模。
(1)外省市考生在参加当地中考后,凭中考成绩单(须达到当地“省一级重点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通过本市各寄宿制高中学校外省市招生信息网,选择报考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报考生信息资料;并将考生本人初中在校期间学业成长记录(或成绩手册)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考生自行保管备查),以邮政快件形式寄交报考学校。每一位考生限报两所学校。
考生须对填报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诚信承诺。考生报考信息资料填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和入学资格。
(2)各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考生信息资料,以及所提供的报考资料和证明材料,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质的审核工作,确定考生报考本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