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试点县(市)首先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然后再实施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硬性规定工作指标,不得强迫乡村干部搞包干摊派。整个组织动员工作,都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各试点县(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允许选择不同模式,允许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具体作法。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试点县(市)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县(市)、乡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慎重选择试点县(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由市政府推荐报省政府批准。推荐候选县(市),应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县(市)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县(市)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领导有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
  七、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