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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精神,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或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部分试点县的工作进展较快,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2005年全省每市要有一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2009年平均每年启动6—7个县(市)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
  试点工作的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三、坚持积极稳妥、群众自愿和结合实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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