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救助,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04〕84号),制定并落实帮助城镇残疾职工加入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要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防治和瘫痪、截肢康复列入城镇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贫困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要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努力使残疾人参保率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民参保的平均水平。尚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市、县,要对患大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省委发〔2003〕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81号),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受益面。建立健全市州、县区市政府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项康复服务。
认真组织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蓝天行动”、“彭年光明行动”、轮椅捐赠、假肢装配等康复项目和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帮助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康复。组织医务人员在“三下乡”和“对口扶贫医疗”等活动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专项康复医疗,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功能。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康复能力建设,支持、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康复科室。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依托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为广大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不断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基层卫生人员,在晋升职称、解决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改善办学条件,加大资助力度,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