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支持有就业能力的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要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等社会保障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州、县区市,可用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快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全省尚有8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相当一部分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比较差。各级政府及发改委、民政等部门,要将农村无房和危房残困户纳入当地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灾民建房、危房改造等规划,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认真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力争“十一五”末,为3000户以上农村无房和危房残困户修建或改造住房;动员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的农村无房、危房残困户改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当地政府廉租房范围,优先考虑;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优先实行实物配租;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要给予适当补贴,保证他们有住房。
(四)积极开展社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服务工作。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城市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尽可能方便和照顾贫困残疾人。要动员、组织社区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与贫困残疾人建立帮扶对子,帮助解决生活、就业、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鼓励社区各种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在已整合的社区全部建立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并相应解决津贴,设立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场所。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协调、配合有关组织、机构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及时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三、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培训服务,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一)多渠道扶持贫困残疾人就业。
1、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真落实《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制定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区按比例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办法,残联商地税部门进行保障金代征,加大收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