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扶助贫困残疾人,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康复机构和特殊教育,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以项目为载体,加大资金投入,大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及扶贫办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将其作为总体扶贫工作的重点,统一安排,兼顾特性,重点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坚持整村推进和特殊扶持的原则,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
认真实施扶贫“带动战略”,巩固、发展一批投资少、见效快、辐射面广、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基地和项目,扶持、培养一批残疾人致富带头人,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和多种经营,提高生活水平。在实施带动战略中,发改委、扶贫、财政、农行等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残困户;农牧、林业、科技、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提供信息、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开展多种经营、劳务输出,增加家庭收入。
各级政府及发改委、扶贫办、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各级农行要与残联共同建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限制,提高康复信贷资金到位率。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分类施保的原则,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孤残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及多残户,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予以重点保障;对接近低保线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9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和照顾;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供养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