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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要求,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不当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政府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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