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
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推进依法理财与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相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理财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财政工作效率。
(三)总体目标
——财政法规制度完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科学严密的财政立法程序基本形成,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配套,各项财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明确,事权与财权统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完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基本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制度健全。
——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合法、科学、规范的理财程序基本建立,财政决策和预算管理等理财行为依法规范运作,财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财政调控体系运转灵活、制约有力。
——财政监督有力。科学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完备,完整规范的理财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实现对政府财权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形成对理财过错的惩戒机制。
——理财队伍素质优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理财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理财队伍。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一)明确财政立法范围。围绕建设公共财政的目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立法权限规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过错责任追究以及财政审批等纳入立法范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科学规范。
(二)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工作制度,规范立法程序。凡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坚决杜绝违反程序随意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对本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避免违反上位法、脱离实际以及相互冲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发挥法制机构协调作用,整体推进财政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