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管字[2002]341号)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时,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五、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停车场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门坡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七、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设置或撤销路侧占道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临时占道停车位审批决定以正式文书告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由市或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对路侧占道停车场(路侧占道停车位按街道划分和经营管理称路侧占道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