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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医疗救助、事故伤亡职工赔偿等。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同级财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今年上半年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安监、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5.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待遇,稳定煤矿井下一线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煤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和采掘骨干年功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今年上半年研究制定。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与瓦斯管理,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与瓦斯管理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以李川副省长为组长的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县也要相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
  今年6月底前,全省煤矿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省属国有煤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鉴定和核定;地方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和核定,省煤炭工业协会负责指导和审核。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定结果和省煤炭工业协会审核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各煤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瓦斯等级,制订相应防治措施,加强瓦斯治理和管理,落实“一通三防”各项措施。严格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瓦斯爆炸、瓦斯燃烧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
  要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
  1.省级财政根据煤矿安全的改造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安全技改资金,支持全省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具体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安排;各产煤设区市政府也应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2.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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