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领导要建立分工联系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单位的制度。
(二)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加强地方监管责任。
各产煤市、县(市、区)应建立煤炭行业管理机构,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可将各乡镇煤炭管理站(所)改为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煤炭管理站(所)要建立巡查及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在规划、生产、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职工培训等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与各级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向省政府、省属煤矿(公司)向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省属煤矿(公司)与所属各生产矿井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其他地方煤矿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政府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1)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现场带班不少于1个班次,分管安全的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集团公司下属的煤矿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分管安全的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现场带班不少于4个班次;各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现场带班不少于6个班次。
(2)地方煤矿(含乡镇煤矿,下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各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现场带班不少于6个班次。
实行煤矿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考勤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年检、复审挂钩制度。凡下井天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检、复审。
3.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派驻制度。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公司派驻安全管理人员,煤矿公司向所属各生产矿井派驻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生产矿井向生产班组派驻安全管理人员;地方煤矿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派驻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实行安全员跟班检查制度。
4.落实煤矿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为煤矿从业人员全部办理工伤保险;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对每个死者的家属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付给不得低于20万元的工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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