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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八)各级劳动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重点做好各自管理的经费、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协调和配置工作。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集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以保证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用于农民工劳务输出培训的财政专项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用途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报账制度管理,真正使农民工享受到政府的培训经费补助。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专项督察和重点监控,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法快速审理,对涉及农民工基本生活的问题,可以先行裁定企业给付。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案件,可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加入工会条件的农民工可吸收加入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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