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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三)公安部门对农民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规定,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建设部门要尽早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居住的建房模式和建房标准。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务输出力度,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
  (五)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民进城就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进一步改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服务。大中城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充分利用我省劳动力市场的体系效应,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电话咨询服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六)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经费,按照输入地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门要适应农民工输入的新形势,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各市政府要继续认真实施我省《关于贯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媒体宣传、咨询服务、集中办班等方式,组织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有效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依托各类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就业能力;组织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成功率。同时,要鼓励农民工自愿按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参加收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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