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就业,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充分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环境。
二、认真清理影响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政策规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彻底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一)劳动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流动就业证卡制度,任何部门都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取消针对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技术水平、职业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市求职者要一视同仁。
(二)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根据所在社区的有关证明,可减免借读费等有关费用。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