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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年度政府基金和收费项目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10号)精神,严肃查处针对出租汽车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经营者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坚决制止企业以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防止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等现象出现,做到责权平等,收费合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扶持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收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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