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政府要协助人民法院在2005年年底以前执结。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物抵债变价处理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
(五)加强检查和督察力度,确保清欠计划的落实。2005年4月和9月分别组织两次清欠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和督察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和督察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各设区市、各部门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工程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省上投资、地方配套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清欠进度。坚持定期通报制度。省清欠办将在每双月的5日向各地和社会通报一次清欠进度。省政府按照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清偿数据考核各市清欠工作进度。
三、健全完善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2005年全省按照《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作业。禁止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零散用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
(二)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
(四)银行、银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六)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