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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落实清欠工作措施
  (一)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和审计制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各市、各责任部门要分类建立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项目台账,督促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核实拖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要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限期结算;要提高政府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结算核实工作进度。至2005年6月,由于合同纠纷承发包双方仍不能进行结算的,要督促、引导承发包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负责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按原定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市、县政府补助投资项目,分别由市、县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企业筹措资金解决。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对清欠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要逐一核对,按照财政拨款情况,理清拖欠原因,落实责任部门,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研究和制定清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暂停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开发企业进行新项目的开发,暂停已开工项目的销售手续的办理,并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中加以限制,拖欠行为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严格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异地注册企业的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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