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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05]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等一系列扶持农民、支持农业发展特别是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深层次矛盾和因素还未解决和消除,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任重而道远。为认真贯彻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现就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
  根据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免征农业税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顺利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意义重大。对此,各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搞好政策宣传,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确保这项政策落实到户。同时,要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政策与前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农民真正实现“零负担”。
  二、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免征农业税后,各地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外,其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中、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粮食主产县倾斜。省税改办、省财政厅要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确定后,要抓紧制定具体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有关市、县。市、县政府也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的要求,积极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县级财政要予以弥补,市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县级财政要及时做好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对村级组织的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的正常需要。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继续实行“村财乡管”,保证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查处,并相应扣减该县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三、稳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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