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重点督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督查组,从6月下旬开始对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较多的市县进行工作督导。督导组要深入矿区进行重点抽查,协助、督促各市开展整治工作。对各市县检查发现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矿井,进一步核实其开采范围和开采量等违法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插手非法开采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要查清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
3、总结验收阶段。从7月21日开始,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煤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凡发现市内有两处以上煤矿未按标准进行整治的,应责令该市重新进行整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吸取韩城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防止煤矿企业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果。省严厉打击煤矿越界超层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验收情况向省安委会进行专题汇报,提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行为、防止煤矿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此项工作于8月10日前结束。
五、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煤矿的监管力度,负责煤矿井上井下工程测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区动态巡查,督促煤矿定期交换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发现存在越界超层开采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煤矿,报告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决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矿,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工商、煤炭、煤监等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不按安全规章或规定施工生产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和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报告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按批准的生产系统开采和偷采保安煤柱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批准的技改项目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从6月30日起,对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审批新的技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