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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

  (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六)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
  (七)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所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收益,集中上缴核心预算的比例和数额由省国资委确定。应上缴的收益,依照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省国资委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45日内结清。
  (二)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省国资委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监管企业中的直接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
  (四)省国资委其他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
  (五)所监管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在10日内全部收回。
  (六)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九条 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条 所监管企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由所监管企业编制收益收缴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所监管企业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25日内结清。
  (二)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所监管企业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
  (四)所监管企业其他直接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
  (五)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由所监管企业在10日内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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