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辽宁银监局《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精神,在对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不搞平均分配。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资金规模。2005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6.35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量的50%。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省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