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就业市场建设,努力为毕业生提供广阔的择业平台。要建立共享、规范、高效的就业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稳步发展校园市场,促进校园招聘活动有序开展。积极培育协作性、区域性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需求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做好市场信息的后续开发和有效利用,及时将各种有效信息反馈到决策和服务环节。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应聘、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五、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报告、公布和待就业登记制度。各学校要定期报告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和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并确保就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坚持做好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工作,对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继续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提供帮助。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公布制度,坚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康发展。
六、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晋西北计划”,认真落实考研、报考公务员等各项优惠政策。继续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干部队伍。各市、县要积极实施每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津贴补助的政策。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自然减员,要优先用于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七、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高等学校要适应社会需求,进一步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毕业生就业状况要作为调整和设置新专业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应减少或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对不符合社会需要的专业应予以撤消。今后,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高校办学水平的一项核心指标,要作为年度考核学校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共同配合,继续实施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积极推进高职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
八、强化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切实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社会劳动保障。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开设专门窗口,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含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在全社会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