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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省国资委其他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
  (五)所监管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在10日内全部收回。
  (六)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九条 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条 所监管企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由所监管企业编制收益收缴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所监管企业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25日内结清。
  (二)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所监管企业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
  (四)所监管企业其他直接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
  (五)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由所监管企业在10日内全部收回;
  (六)应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未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各项国有资本性收益,应由所监管企业提出意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由被投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作为追加投资,转作国有资本金。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指标,每年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任期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由出资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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