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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由所监管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所监管企业负责对其被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按国有出资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三)国有参股、联营、合营企业分回的净利润;
  (四)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
  (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六)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
  (七)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所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收益,集中上缴核心预算的比例和数额由省国资委确定。应上缴的收益,依照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省国资委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45日内结清。
  (二)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省国资委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监管企业中的直接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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