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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对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法规制度变更(例如税率变化等),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时,对企业实现净利润有较大影响部分,可作为考核其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批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向所监管企业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所监管企业在每年12月末之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该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按出资关系分层次批复到被投资企业执行。
  (二)被投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编制预算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于下一年度的1月末报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按规定编制基础预算的决算(草案)报告,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应编制企业财务决算(草案),在下一年度的2月末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基础预算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并有重点地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
  (四)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省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提出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报告。所监管企业对其被投资企业提出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报告。
  (五)省国资委根据所监管企业经审计后的基础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的决算报告和核心预算决算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六)总预算和核心预算的决算报告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国资委以省政府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所监管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调整相关预算和财务账目。
  九、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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