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积极稳健,实事求是,以收定支,加强风险控制。
(三)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考虑当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目标。要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四)权、责、利对等的原则。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出资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选择企业负责人提供依据。
(五)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的原则。要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采取先自上而下的下达建议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方法。
(二)每年10月中旬以前,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及所监管企业上报的有关指标,提出编制下年度基础预算(草案)和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并对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规定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和时间要求等。
(三)所监管企业要在10月末之前将省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分解下达给各被投资企业,并组织编制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各被投资企业应根据预算期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本营运计划,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所监管企业审批。所监管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省国资委依据所监管企业编报的基础预算和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和核心预算,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法规、规定,统筹兼顾,重点明确,实事求是地填报预算的各个项目,不得瞒报或虚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暂按预算草案执行。待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算和核心预算后,由省国资委分别对其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所监管企业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省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