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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综合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积极稳健,实事求是,以收定支,加强风险控制。
  (三)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考虑当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目标。要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四)权、责、利对等的原则。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出资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选择企业负责人提供依据。
  (五)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的原则。要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采取先自上而下的下达建议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方法。
  (二)每年10月中旬以前,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及所监管企业上报的有关指标,提出编制下年度基础预算(草案)和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并对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规定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和时间要求等。
  (三)所监管企业要在10月末之前将省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分解下达给各被投资企业,并组织编制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各被投资企业应根据预算期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本营运计划,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所监管企业审批。所监管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省国资委依据所监管企业编报的基础预算和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和核心预算,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法规、规定,统筹兼顾,重点明确,实事求是地填报预算的各个项目,不得瞒报或虚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暂按预算草案执行。待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算和核心预算后,由省国资委分别对其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所监管企业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省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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