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所监管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并负责,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基础预算的编制、汇总、申报、执行、监督等工作。同时,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逐步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基本框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省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有关政策,审议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决)算及核心预(决)算。
(二)省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报省政府批准执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制度和规定;审核、汇总基础预算;负责编制总预算及核心预算,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对基础预算履行监督职责;组织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对用省直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安排的支出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所监管企业是基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机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汇总、合并本企业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基础预算,报省国资委审核;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证预算各项指标的实现;制定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并按有关规定上缴。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被投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被投资企业负责编制企业财务预(决)算,经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个执行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超额完成。
(五)省财政和审计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机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级编制和执行单位,都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