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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0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04]3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



  为建立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对省政府所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所监管企业与其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负责人建立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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