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工程建筑业、服务业中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山西省质量奖”。
第八条 申报“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创新能力强,信息化水平高,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
(三)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工程或服务在近三年内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无质量事故,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爆炸和环保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山西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山西省质量奖”按年度进行评审,由省名牌办在每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如实填写山西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省名牌办。
第十二条 省名牌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送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和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省名牌办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初选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单位名单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